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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DPR 對活動主辦方到底要求什麼?

更新於 2026年9月13日約 17 分鐘

短答

主辦方通常是控制者,報名平台是處理者。所以蒐集什麼、為什麼蒐集,由主辦方決定,主辦方還需要和平台簽一份符合第 28(3) 條的資料處理協議(DPA)。落到實際操作上,就是:只蒐集確實有人會用到的內容,把飲食和無障礙方面的回答當成可能的特殊類別資料,並在一個月內答覆查閱請求。

在 GDPR 下,活動主辦方幾乎總是控制者:決定為什麼收集參加者資料、這些資料之後怎麼處理。承載報名的平台是處理者,按主辦方的指示行事。真正要緊的義務幾乎都落在前一個角色上。主辦方最常漏掉的,藏在普通的報名欄位裡。

這是一份關於這些義務的實作指南,不是針對你這場活動的法律建議。你辦活動、什麼都不買,它也應該有用。

兩個角色,義務落在其中一個身上

GDPR 不問誰擁有軟體。它問誰做決定。

控制者處理者
定義,第 4 條「決定個人資料處理的目的和方式」「代表控制者處理個人資料」
在一場活動裡主辦方。你決定表問什麼、回答用來幹什麼報名平台、郵件服務、胸牌軟體
答覆參加者的請求是。查閱、更正和刪除是你的幫你,第 28(3)(e) 條;不做決定
向監管機構報告外洩是,自知曉起 72 小時內告訴你,「不得無故拖延」
決定還有誰接觸資料是只按你的條件,第 28(3)(d) 條

買一套平台,不會把你的義務轉給它。 反而多出了一個你有責任選好的對象:第 28(1) 條規定,控制者只應使用「提供充分保證」、使處理符合本條例的處理者。這是採購義務。和 GDPR 的大部分不同,它在簽字之前就能核對。

這條界線會移動。如果平台以自己的名義賣票、擔任收款主體(Merchant of Record),它會對自己經手的支付資料自行作出決定,在這一部分很可能就是控制者。這也是你要弄清楚自己用的是哪一種平台的又一個理由。

和處理者的合約必須寫什麼

第 28(3) 條列出你和平台之間的合約必須約定什麼。對選軟體的人來說,這是條例裡最有用的清單:短、強制,供應商要麼有這些條款,要麼沒有。訂閱簽字之前先要資料處理協議,找這八條:

(a) 只按你的指示
只按你書面記載的指示處理參加者資料,包括任何向歐盟以外的轉移
(b) 保密
獲授權處理資料的每個人都受保密約束
(c) 安全
採取第 32 條要求的措施
(d) 子處理者
只在該條規定的條件下再委託其他處理者。子處理者名單從這裡來
(e) 權利請求
幫你答覆查閱、更正和刪除請求
(f) 外洩和評估
幫你滿足第 32 至 36 條:安全、外洩通知、影響評估
(g) 合約結束
按你的選擇刪除或返還全部資料,並刪除已有副本
(h) 稽核
向你提供證明合規所需的資訊,並允許稽核和檢查

其中兩條通常寫得最單薄。第 (d) 點:沒有一份最新的子處理者名單、以及各自所在國家,你就不知道誰持有參加者的資料。第 (g) 點:「刪除或返還」值得釘死一個期限。沒有時間表的刪除承諾,很難拿來約束任何人。

飲食欄位是特殊類別欄位

第 9(1) 條禁止處理若干類個人資料,除非符合少數幾項例外之一。其中有兩類,並沒有人刻意要蒐集,卻會出現在一般的報名表上:

  • 與健康有關的資料。 第 4(15) 條把它定義為「與自然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有關……並揭示其健康狀況」的資料。堅果過敏、乳糜瀉、輪椅需求、用藥備註,都算。
  • 揭示宗教信仰的資料。 清真或猶太潔食的選擇並不寫明宗教,但能揭示宗教,這就夠了。在 2022 年 8 月 1 日判決的 C-184/20 案中,歐盟法院認為,處理「可能間接揭示有關自然人的敏感資訊」的資料,並不被排除在第 9 條的保護之外(第 127 段)。

健康和宗教不是第 9 條裡僅有的類別,但它們是餐飲或無障礙問題會無意中蒐集到的兩類。落到實際操作上:

  • 從固定清單裡問廚房需要的。 「素食、純素、清真、猶太潔食、不含堅果、不含麩質、其他」收集的是用餐要求。一個標題為「飲食或醫療需求」的自由文字框,收集的是診斷。
  • 要有一個站得住腳的依據。 當參加者給出「針對一個或多個特定目的的明示同意」時,第 9(2)(a) 條解除這項禁止。實際操作上:在問題旁邊用一句白話說明,回答只用於餐飲、不作他用,並且勾選框預設不勾選。
  • 給餐飲方的是份數,不是姓名——除非確實需要姓名。 每個餐次十二份素食、三份清真,就回答了廚房的問題。一張寫著姓名和健康狀況的表,回答的是好幾個沒人問的問題。如果某個人的過敏資訊確實關係到安全,就只交給為這位參加者服務的人,不要給整份營運名單。
  • 活動之後刪掉。 第 5(1)(e) 條,儲存限制:能識別個人的資料,保存「不超過必要的期限」。去年的用餐選擇,對任何事都不再必要。

同一條也是場次入口的臉部辨識很難站得住腳的原因:用於識別個人的生物辨識資料也在同一份清單上。場次入場權限和到場那篇講這種情形。

你設成條件的同意,不是同意

拍照、錄影、把線索分享給參展商、訂閱電子報,這幾處是活動表單最容易把「同意」這個詞用錯的地方:那其實並不是同意。第 7(4) 條給出了檢驗標準:

「在評估同意是否係自由作出時,應最大限度地考慮,除其他外,合約的履行(包括服務的提供)是否以同意處理履行該合約所不必要的個人資料為條件。」

說白了,票就是合約。如果參加者不同意被拍照用於行銷、或不同意把資料交給贊助商,就完成不了報名,這份同意就不太可能算自由作出,因為這場活動沒有這兩樣也能舉行。

同意不是唯一的合法依據,對其中一些用途也不是最合適的。活動攝影適合哪一種依據,取決於影像怎麼用、你在哪裡營運,值得和你的法律顧問一次定下來。沒有疑問的是,當你確實依賴同意時的做法:每種用途單獨問,和條款分開,撤回要和同意一樣容易。第 7(3) 條幾乎就是用這些詞說最後這一點。

資料去了哪裡

參加者在歐盟、平台託管在歐盟以外,就是在把個人資料轉移出歐盟。這件事有自己的規則。

目的地沒有歐盟委員會的充分性決定時,第 46(1) 條只允許在已有「適當保障措施」、且相關個人享有可執行權利的情況下轉移。多數平台依賴的保障措施,是委員會的標準資料保護條款,第 46(2)(c) 條,通常叫 SCCs。

三個問題就能把任何平台這件事定下來,答案該在書面上,不在銷售電話裡:

  • 參加者資料存在哪裡? 一個國家,最好再有一個區域。
  • 還有誰持有它? 子處理者名單,以及各自營運所在的國家。
  • 轉移依據是什麼? 充分性決定,或 SCCs,要寫明是哪一種。

能很快回答這三問的供應商,通常其餘的工作也做了。答不上來的,這本身就說明了問題。

兩個法定時限

條例裡有兩個固定期限,起點都比多數主辦方以為的更早。

example.txt

# 平台上的一次外洩:

平台發現它

→ 告訴你「不得無故拖延」 第 33(2) 條

→ 你通知監管機構

自知曉起 72 小時內 第 33(1) 條

# 參加者要求自己的資料:

收到請求 第 0 天

→ 你的答覆到期 一個月

→ 可以再延長兩個月,

如果你在第一個月內

說明並給出理由 第 12(3) 條

「不得無故拖延」裡沒有數字,所以要在資料處理協議裡把它寫成具體的小時數。之後的 72 小時歸你用。第二個時限有同樣的陷阱:請求進了一個沒人負責的公用信箱,一個月的期限就已經開始計時;寄給平台客服而不是寄給你的請求,需要盡快轉交。合約第 (e) 點應該把這件事寫具體。

實際會出什麼問題

這些都出在日常的活動營運碰上上面這些規則的時候,所以每一條都該在設計表單時就預防,而不是等表單用完之後:

  • 飲食框是自由文字。 它用參加者自己的話收集診斷、用藥和宗教實踐,然後這份文字被匯出給只需要用餐份數的人。
  • 餐飲匯出上有姓名。 廚房需要每場的數字,收到的是一份帶姓名的健康狀況清單,通常透過郵件。
  • 拍照同意是一個不勾就報不了名的框。 它讀起來像同意,通不過第 7(4) 條的檢驗。
  • 資料處理協議從未簽署。 訂閱簽了,於是整整一年的報名,是在第 28(3) 條要求的東西一樣都沒有的情況下進行的。
  • 去年的參加者資料還在。 沒人決定保留,也沒人決定刪除。儲存限制是一個決定,不是預設。
  • 查閱請求進了公用信箱。 沒人負責,一個月的期限卻在一天天過去。
  • 把名單給參展商,埋在條款裡。 把參加者資料交給參展商是另一個目的,埋起來正是讓它難以辯護的原因。

軟體真正幫得上的地方

四個地方。把參加者資料放進去之前,用它們來測一套系統,包括我們的:

  • 購買之前就能讀的資料處理協議。 覆蓋第 28(3) 條全部八點,子處理者名單和託管位置附在上面,而不是口頭答應。
  • 特殊類別的回答,要按特殊類別來對待。 飲食或無障礙問題能不能只對需要的人開放,匯出時能不能只出份數、不出帶姓名的清單。
  • 同意要單獨記錄。 每一項同意都和門票分開蒐集,記下同意了什麼、什麼時候同意的,並且可以單獨撤回,不用取消報名。
  • 刪除真的會發生。 一場活動的參加者資料能否按你設的時間表刪除或匿名化,單個參加者的刪除請求能否辦完而不用開客服工單。

這些都不替你選合法依據,也不替你寫隱私聲明。那些是關於你的活動和你的轄區的決定。條例期待它們在第一筆報名到來之前作出,不是在第一封請求之後。

常見問題

通常是處理者。主辦方決定報名表蒐集什麼、資料用來做什麼,所以主辦方是控制者;平台按第 28(3) 條要求的合約,代表主辦方處理資料。如果平台以自己的名義賣票、擔任收款主體(Merchant of Record),那麼對於它為自身目的經手的支付資料,它很可能是控制者。